2024-05-25|来源:万合法律网|
万合法律网讯(张保平) 刘某某系某律所律师,在韩某公司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韩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后因案件管辖问题,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满,组织策划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焚,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摄像,目的是给深圳市中级法院制造影响。
2022年6月13日10时1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站在立案庭电子信息显示屏前,将汽油泼撒在自身周围地面,用打火机点燃地面汽油,在火势变小时,仰面倒在火焰附近,警察见此情景当场将被告人刘某某带离现场从而引起在场人员惊慌,场面一片混乱,致使诉讼服务中心暂停办公约4小时,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造成7402元的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对法院裁判不满,在公共场所采取自焚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其他人员分别给予刑事处分。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的人民币7402元退赔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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