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5|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撤销屈某、易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小花今年6岁,系屈某、易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2018年2月,屈某聘请马某为保姆,并将10个月大的小花交由马某接回家中代为照顾,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不久后,屈某、易某两人分手,在支付马某3个月工资后,屈某、易某两人便一直以“已经分手”“没钱”等理由拒绝支付工资。马某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养照顾至今。其间,马某还自行垫付费用将小花送至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为避免小花受到幼儿园小朋友的排挤和嘲笑,马某始终与小花以母女相称。
马某因担心小花没有户口而无法入学,于2023年2月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2023年4月,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屈某、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庭审中,易某未到庭应诉,屈某到庭应诉并承认多年来未对小花尽到监护人职责。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易某相互推诿不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三人马某与小花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养义务。马某在未获得绝大部分报酬的情况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之情,将小花视如己出,使小花健康快乐地成长,与小花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自愿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既值得肯定和赞扬,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也同意第三人马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从有利于小花的学习和成长角度出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万合法律网】
万合法律网综合赋能平台-全国法律信息直通交互平台-中国法制资讯权威门户网站-24小时发布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2021035797号-1 公安部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602104177号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编号:(京)字第24029号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编号:ISC2022090188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04FWEK2F
官方网址:https://www.whflw.com
电话(传真):010 - 53685798 / 监督电话:15811032228
本站投稿邮箱:wanheflw@126.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
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