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中国长安网

万合法律网
Wanhe Legal Network Platform

公告栏

女子醉卧马路被轧身亡送人者遭索赔 上海崇明法院实地调查以“好意同乘”认定送人者无责

2024-07-17|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分享到: 
  • 二维码

|字体:

2024
07/17
320次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手机查看
二维码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判例引发热议。一女子与一男子深夜在KTV醉酒,朋友沈先生将二人送至住处附近后驾车离开,该女子并未回家而是横躺到车行道上,被过往车辆碾轧身亡。亲属向肇事司机索赔后,反将友情帮助的沈先生和KTV告上法庭,网友纷纷表示“好人难当”。

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后,认定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无需承担责任。《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案审判长范雄凯法官,还原案件审理经过,并进行释法说理。

深夜送人反被告

深夜送人,司机先行离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成了死者艾小姐家属状告送人者沈先生的理由。

艾小姐家属认为,艾小姐与赵先生在一家KTV深度醉酒后,KTV委托沈先生将醉酒的二人送回家,沈先生没将他们送到家,便让艾小姐下车任由她横卧在马路中间,导致她被汽车碾轧身亡。KTV和沈先生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不足部分,至少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沈先生辩称,自己的送人行为并非受KTV委托,而是友情帮助,自己与艾小姐、赵先生原本相识,以前也送过二人回家。自己将艾小姐、赵先生送到赵先生住处,在距离住处巷口90米左右处,艾小姐要下车呕吐,所以才让二人下车,二人下车后往住处走去,沈先生就开车离开了,也没有收取车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KTV也辩称,艾小姐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KTV在经营场所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艾小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赵先生称,自己与艾小姐一起饮酒后,共同乘坐沈先生的车子返回住处,当时也是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只记得艾小姐下车后就躺在路上,想拉她起来,没拉起来,担心其他车子撞到艾小姐,就在马路上拦车,还因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最后90米谁担责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并多方核实,确定沈先生并未收取乘车费用,其行为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合意性、非法律拘束性的特点。”范雄凯说,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并且一般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责任,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不予减轻其赔偿责任。

然而,沈先生是否有重大过失,还要看这最后90米究竟是否有导致重大事故的可能。

本案主审法官专门来到沈先生将人放下的地方,经实地查看,这里位于住处的巷口附近,虽然离住处仍有几十米距离,但该下车点位于住处的同侧路边,沈先生靠边停车后,等到艾小姐和赵先生在路边正常下车,才开车离去。

法院认为,沈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停车位置与艾小姐死亡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沈先生不用承担责任。在法院协调下,KTV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一定金额。

公正判决扬善意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合理评价,也是对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尊重。”范雄凯说,通过这样的判决,法院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鼓励和保护善意行为,同时也要求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案中,艾小姐与赵先生深夜醉酒,前者不幸丧失生命,后者醉酒后在路上四处拦停车辆,甚至殴打过路司机,并造成三辆车受损,超出合理限度,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希望以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让善意送人者免于担责,让大家对相关社会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预期,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行为价值风向标的作用,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件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范雄凯说。

编辑:王瑞芹


【责任编辑:万合法律网】

常用链接

万合法律网综合赋能平台-全国法律信息直通交互平台-中国法制资讯权威门户网站-24小时发布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2021035797号-1 公安部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602104177号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编号:(京)字第24029号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编号:ISC2022090188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04FWEK2F

官方网址:https://www.whflw.com

电话(传真):010 - 53685798 / 监督电话:15811032228

本站投稿邮箱:wanheflw@126.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

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万合法律网微博

  • 关注万合法律网
  • 本站兼容IE6及以下版本浏览器,建议您采用1920x1080及以上分辨率访问本网站! Copyright © 2024 万合法律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