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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也行贿!住持被撤职后为保住职位送出9万!

2024-05-21|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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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冠芝,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01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4月至2011年11月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2016年9月至案发任惠州市政协调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朝辉、郑晓璇,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9〕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冠芝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冠芝及其辩护人薛朝辉、郑晓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一次。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中止审理。2020年5月24日,本院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陈冠芝任广东省龙门县政协副主席期间,龙门县政府决定由其负责协调龙门县********(下称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陈冠芝以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和协调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彩龙公司董事长黎*松索要好处费,黎*松表示同意。2008年初,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彩龙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投得农贸市场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后,陈冠芝向黎*松提出该如何兑现承诺,最终和黎*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黎*松向陈冠芝支付300万元好处费。此后,从2008年7月至2011年,陈冠芝先后10次,共收受黎*松人民币300万元,将其中122万元入其情妇李某名下农业银行账号内用于购买广州的一处房产,其余178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2008年1月至2012年底,陈冠芝在担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分管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县工商联)工作期间,因龙门县********属县工商联下属单位,与县工商联合署办公,陈冠芝在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招录工作人员时,为黎*松的亲友钟某文、林某雁、杨某姿等人进入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提供帮助,共收受黎*松11.5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6年龙门县政协换届选举前,陈冠芝打电话给黎*松,以需要跑关系为由,向黎*松索要费用。随后,黎*松送给其人民币l万元。

  2019年2月,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撤销释顿龙(俗名廖*发,另案处理)龙岩寺负责人职务的处理决定。陈冠芝受廖*发委托,打电话要求潘*军(时任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收回处理决定。2019年4月,陈冠芝告知廖*发该事已找相关部门领导协调处理。廖*发为表示感谢,送给陈冠芝港币9万元,陈冠芝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2月,惠州市纪委监委发现陈冠芝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其进行调查,后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宣布留置决定。陈冠芝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违纪违法所得200万元,其中受贿赃款68万元。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冠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冠芝辩称:我认为我是自首,指控的有三单都是组织掌握之前我主动交代的,然后组织调查黎*松才核实的,300万元是组织不知道的,是我先交代的。11.5万元不是我索要的,这也是我自动交代的,这是他给多少算多少,我也说明编制权不是我的权限,不是我同意他才可以调进来的。释顿龙那单我是受贿,是不是我先主动交代的我不清楚。我在惠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举报了11宗线索和人员,请求法庭核实我的立功情节。

  被告人陈冠芝的辩护人辩护称:鉴于被告人陈冠芝对受贿不持异议,对本案量刑方面提出罪轻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冠芝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首先,惠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组2月份就掌握了被告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许国安也向被告人陈冠芝透露了被告人陈冠芝也在名单之内,陈冠芝明明可以逃匿,却选择等待组织的调查,并主动交代了其收受黎*松、廖*发钱财的犯罪事实,在此之前,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并未掌握被告人陈冠芝收受黎*松钱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冠芝到案后才对黎*松进行询问。被告人陈冠芝积极主动供述收受黎*松钱财的行为发生在其受到讯问,且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其本人是主动向调查组供述犯罪事实。其次,陈冠芝投案后,主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陈冠芝并未向黎*松索贿,受贿金额也是黎*松主动提出,依法不应当认定被告人陈冠芝存在索贿的情节。3、被告人陈冠芝投案后,积极让家属代其退回部分赃款200万元,尽量将被告人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4、被告人陈冠芝自愿认罪悔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能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并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被告人陈冠芝任广东省龙门县政协副主席期间,龙门县政府决定由其负责协调龙门县********(下称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陈冠芝以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和协调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彩龙公司董事长黎*松索要好处费,黎*松表示同意。2008年初,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彩龙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投得农贸市场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后,陈冠芝向黎*松提出该如何兑现承诺,最终和黎*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黎*松向陈冠芝支付300万元好处费。此后,从2008年7月至2011年,陈冠芝先后10次共收受黎*松人民币300万元,陈冠芝将其中122万元存入其情妇李*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登记字号:11登记13943**,合同编号:2008090280**,登记人陈*),其余178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黎*松的证言:我是彩龙公司董事长,惠州市人大代表,龙门县政协常委。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龙门县****及附属星辉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用地,由陈冠芝负责征收,他是该项目征地组的小组长,他以征地中处理钉子户问题、协调各方面的人际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我要300万元人民币。

  大约在2004年前后,龙门县人大议案提出要在龙门县****新圳片区建设一个约7万平方米的农贸市场及附属配套工程,但一直无法推动。直到2007年下半年,时任龙门县委书记到任后才正式推进,由于当时龙门县财政紧张,该项目属于人大预案,我是龙门县人大代表,县领导考虑到我公司在当地民营企业的实力,所以邀请我公司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由于征地工作需要县政府推进,当时龙门县财政资金比较紧张,所以我公司先借了1200多万元给龙门县政府成立了征地工作组去开展征地工作,当时陈冠芝任该征地工作组小组长。2007年下半年开展征地工作期间,我和陈冠芝相约一起在龙门县龙朝大酒店吃饭,饭后房间只剩下我和陈冠芝的时候,陈冠芝对我说农贸市场的项目征地中遇到的种种困难,而且处理钉子户问题、协调各方面的人际关系都需要用到钱,让我拿出300万元给他作为征地经费。我当时考虑征地工作应该是由政府来负责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就算征地中遇到困难,确实需要企业支付一点费用,但也不用300万元这么多,这300万元纯粹就是陈冠芝向我索要的。但是碍于他是征地组长负责整个项目征地工作,同时我也希望该项目用地快点征完,我才能进行开工建设,我还是答应他的要求。谈妥以后,我问陈冠芝这笔钱是打给统战部还是龙城街道办。当时陈冠芝就说:“你直接拿现金交给我就可以,我会帮你处理好”。因为我是生意人,我怕一次性把这300万元给了陈冠芝,他不帮我办事,到时钱就打了水漂,另外我企业资金周转也需要用钱,所以我分多次将300万元送给他。

  2007年下半年,农贸市场那块土地经过招拍挂由我公司摘牌之后,有一天,陈冠芝联系我,让我拿点钱给他(意思就是要我兑现之前所说的给他300万元征地经费的事情),后我就交代我的财务人员从公司拿出50万元现金给我,我拿到50万元现金以后用一个标注有彩龙公司商标的纸袋装好。纸袋里面有5大捆人民币,每捆有10扎,每扎1万元,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纸钞,合计共50万元人民币,然后我就打电话给陈冠芝说有文件(文件暗示送钱给他,陈冠芝也是知道的)送给他。陈冠芝让我在龙城街道的甘香桥旁的百花饭店门口(龙门县人民医院斜对面,甘香桥附近,现已停业)等他,我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袋放在我驾驶的凌志越野车后排座脚垫处,后我开车到了百花饭店门口将车停在路边,几分钟左右陈冠芝上车后,我指着脚垫处放的纸袋对他说纸袋里面有50万元给他的,他说好知道了,闲聊几句之后我就开车送他回到西林河边常委楼(龙门县***住的地方即城东派出所隔壁)楼下,陈冠芝拿着我给他的一个装有50万元的纸袋下车了,后我们各自离开。第二次我给陈冠芝送钱,是在2008年9月的一天,我接到陈冠芝的电话,说我公司摘牌的土地的必经之路上还有几个钉子户没有搞定,需要用钱,让我拿钱给他。接到陈冠芝的电话之后,我从公司拿了50万元人民币装进标注有彩龙公司商标的纸袋,总共5大捆,每捆10扎,每扎1万元,每张面额都是100元人民币。我在电话里和陈冠芝约好在龙门县西林河边常委楼附近把钱给他。约好地点后我就打电话安排我的司机钟*文开我的车到西林河边常委楼附近送钱给陈冠芝。第三次是在2008年10月初,这次和第二次一样都是我和陈冠芝约好地点,我把50万元放在标注有彩龙公司商标的纸袋里,然后安排我的司机钟*文开车把钱送到西林河边常委楼附近交给陈冠芝。剩下的150万元大约是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分7次送给陈冠芝的,每次都是陈冠芝打电话给我与我约好在他家(常委楼)楼下西林河边上见面,之后我就把现金装进纸袋里,安排我的司机钟*文在约定见面地点将装有现金的纸袋交给陈冠芝,纸袋里面装的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我印象中,其中两次各拿30万元,四次各拿20万元,还有一次我给陈冠芝送了10万元,这是我送给陈冠芝的共计150万元。我之所以让我的司机钟*文去送钱,一方面是我平时工作确实很忙没时间,另一方面是我知道陈冠芝这个人人品不好,经常向人要钱,我不想和他见面。我算了一下,从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期间,我先后分10次送给陈冠芝共300万元,都是陈冠芝向我索要的。该项目征地工作经常遇到一些村民阻挠,但是每次我送钱给陈冠芝后,陈冠芝都能很快解决。整个项目用地征地工作用了约半年时间,比较顺利。钟*文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驾驶的都是我凌志牌的越野车,车牌是粤澳两地牌,车身为白色,车牌号是:粤Z*****澳,车牌是两三年前更换的,旧车牌号不记得了。我与陈冠芝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他没有将301万元归还给我或者我司机钟*文,也没有归还我公司账户。因为我是生意人,身边经常放一些现金作为备用金使用,我送陈冠芝的301万元都是从备用金拿出。

  (2)证人陈*兴的证言:我是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的备用金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费用以及董事长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使用。大概从2007年开始,由于公司摘牌项目土地上还有一些钉子户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当地部分村民还存在占用我公司土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董事长黎*松经常从公司领取备用金作为费用。我记得有时候一次性取50万元,有时候取30万元,有时候取20万元,黎总一般都是直接交代财务人员拿给他,财务人员在取款前会告知我,说黎总需要用钱,我就会交代财务人员直接按照黎总要求取现,然后让财务人员直接拿给黎总。我记得公司在处理钉子户问题期间,黎总从公司取过300多万元备用金,具体他用在哪些方面我不清楚。黎总领取备用金后都没有拿回相关发票到公司报账,因此财务人员以公司项目开销的形式记账。

  (3)证人钟*文的证言:我记得大概是2008年至2011年期间,当时黎*松的彩龙集团承接龙门县*****及其附属配套星辉家园住宅小区工程。我记得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都是黎*松先叫我到办公室,我去到后黎*松就会拿出一个大纸袋(印有彩龙集团的纸袋)交给我,告诉我把纸袋内的东西送给陈冠芝,和他约定见面地点,每次送东西给陈冠芝基本都是我和他约在他家(常委楼)附近的河堤边见面的,而且基本上都是陈冠芝驾驶车辆先到约定地点等我,我去到后见到他车后就拿着黎*松交给我的纸袋下车,他也会放下车窗玻璃,我走到他车旁边亲手将大纸袋交给他,并告诉他这是黎*松让我送给他的,后我们就各自离开。每次黎*松拿纸袋给我,我接过袋子掂量就知道装的是钱,多少钱我不清楚。每次陈冠芝都没有交东西给我,有没有给黎*松我就不清楚。我每次送钱给陈冠芝只有我和陈冠芝知道。我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驾驶一台雷克萨斯越野车,现车牌是粤Z*****澳,在两三年前更换了粤澳车牌,原来车牌不记得了。我记得当时陈冠芝驾驶的是黑色的荣威小轿车,车牌我不记得。

  (4)证人谭*强的证言:龙门县*****征地项目于2004年期间启动,主要涉及对龙城街道王坪和城郊两个村委会相关土地的征收,我于2005年5月当选城郊村村委会主任后开始参与该项目征地工作。该项目征地小组成员由县、镇、村三级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镇一级主要有龙城街道办副主任廖淦泉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村一级主要由王坪和城郊两村的村委干部及城郊村委新圳村小组组长和城郊村委罗屋村小组组长等人组成,县一级有谁参与我就不清楚了。征地工作最初由龙城街道办事处项目征地中心、规划管理所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我村委传达和部署农贸市场项目征地工作,我村根据龙城街道办的工作要求,安排各片、各村小组长落户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等。另外,由县民营经济办公室牵头,召集县国土、规划、住建、龙城街道办、王坪村委会、城郊村委会等部门项目征地小组人员开会,会议主要内容是汇报项目征地进度、解决村民饮水和道路硬底化等问题,部署调整下一步工作计划。县民营经济办公室牵头的会议基本上都是由时任县委统战部部长、县民营经济办公室主任陈冠芝主持,上述项目于2008年年初全面征收完成。

  (5)证人刘*鸿的证言:该工程主要是在龙城街道办辖区城郊村委内,该工程的征地工作是在2004年开始的,在2008年初完成土地征地工作。当时县政府为该项目成立征地工作小组,因我是在龙城街道规划所工作,我参与了该项目的征地工作,是该征地工作小组成员。我记得当时该工作小组是有政府牵头成立的,该工作小组负责人是原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陈冠芝,召集协调各部门召开会议是由民营经济办来召集的,我们街道办是由街道办原副主任廖淦泉负责,从街道办各办公室抽调人员和城郊村委会的村干部均有参加该工程征地工作小组,我也是征地工作小组成员之一。

  2、被告人陈冠芝的供述:1998年4月23日,我在任龙门县委宣传部长、宣传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因违反规定同意主管单位收取下属单位的“赞助费、管理费”被惠州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我分多次收受黎*松送的300万元好处费,2016年左右我以调动工作跑关系为由向黎*松提出让他支持一些费用,黎*松给了我1万元。黎*松是龙门县龙华镇人,是民营企业广东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在龙门承接彩龙商业街、东郊商业广场、龙城农贸市场及附属配套工程星晖家园住宅小区等项目建设。我与黎*松接触是2006年左右,当时黎*松参选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会长时经时任县委书记介绍认识。

  2004年期间,龙门县人大提出议案要在龙门县*******片区建设龙门县****及附属工程星晖家园住宅小区项目,会议通过议案。该项目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时任龙门县县委书记到任以后才正式推进。由于征地工作需要县政府去推进,因当时县财政资金比较紧张,所以先向彩龙公司借资1200多万元给龙门县政府(这事我是事后才听调查组说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了工作组去开展征地工作,我是龙门县城人与当地人比较熟,我当时任统战部部长兼民营经济办公室主任,由我任该工作组征地小组长,负责该项目征地工作。在2007年底开展征地工作期间,我和黎*松相约在龙门县龙朝大酒店吃饭,饭后只有我和黎*松两个人的时候,我向黎*松提出在征地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如:处理钉子户问题、协调各方面的人际关系都需要用到钱,你要怎么补偿给我,当时黎*松就答应若能拿到这块地的使用权就一定会给钱感谢我。2008年初,征地工作全面完成,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黎*松也顺利获得农贸市场所在地的使用权。之后黎*松庆祝顺利摘牌请我在龙朝大酒店吃饭,饭后我和黎*松两人在房间时,我向他提出“你之前和我说等你拿到县城农贸市场的项目征地后会补偿(和感谢)我,你现在打算怎么做”。当时黎*松说给我300万元做补偿不知道行不行,当时我没有想过他会提出那么大数额,我听后说那好等你赚了钱再给我吧。直到2008年下半年,黎*松在该地块开工建设县城农贸市场及附属星晖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7月份的一天,黎*松打电话联系我说有“文件”送给我,其实我知道他是以文件为名送钱给我,我和他相约在龙城街道的百花饭店(现已结业)门口路段见面。我走到百花饭店附近时,黎*松所驾驶的车已经停在百花饭店门口了,我走到黎*松车的驾驶位,黎*松放下车窗,让我坐上他驾驶的车辆后排,我坐上他驾驶的车辆后排座位,看到后排脚垫处放了有个大纸袋(纸袋上印有彩龙公司商标),黎*松用手指着那个大纸袋对我说着是给我的文件,我说好的,之后黎*松就开车吧我送到我家(常委楼)楼下,我下车时提着黎*松给我的纸袋回家了。到家之后我打开黎*松给我的纸袋,看到里面装着50万,总共5大捆,每捆10扎,每扎10000元,每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

  2008年9月的一天,我接到黎*松的电话说他安排他司机钟*文送文件给我,我明白他说的文件是送钱给我,于是我和他相约在龙门县西林河边常委楼附近见面,我走到相约见面的地点时,看到钟*文从车上下来,手上还提了一个大纸袋(纸袋上印有彩龙公司商标),他和我打了招呼后把手上所提的大纸袋教到我手上,并对我说这是黎*松送给我的文件,我收下纸袋后就各自离开。我回到家看到纸袋内装着50万元,总共5大捆,每捆10扎,每扎10000元,每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

  第三次是2008年10月初,这次和第二次一样都是黎*松先和我约好见面地点,然后安排他的司机钟*文在西林河常委楼附近,把50万元人民币用纸袋装着送钱给我。

  剩下的150万元,黎*松分7次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送给我的,每次都是黎*松打电话给我与我约好在我家(常委楼)楼下西林河河边上见面,之后黎*松会安排他的司机钟*文在约定见面的地点将一个大纸袋交给我,纸袋里装着面额都是100元的人民币,其中两次装着30万元,四次装着20万元,还有一次装着10万元。我算了一下,从2008年7月至2011年期间,我先后10次总共收受黎*松送的3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黎*松送钱给我是因为我当时是负责龙门农贸市场及附属工程用地征地工作小组的组长,而且我也顺利如期的将土地征收完成,没有影响该工程的建设进程,为了感谢我,黎*松多次共送300万元给我。我没有将300万元归还黎*松、钟*文,也没有归还彩龙公司账户。黎*松、钟*文给我送钱时驾驶的是凌志牌越野车,车牌是粤澳两地的车牌。

  黎*松送给我的300万元,其中178万元用于我个人的日常开支,还有122万元一开始存在李*名下的农业银行账号内,后来用于购买广州的一处房产。其中黎*松送给我的第一笔50万元,我全部交给李*,让她存入用她身份证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尾号9667的账号内,黎*松送给我的第二笔50万元,我把其中22万元交给李*存入9667账号内,剩余的28万元被我用于日常开支,黎*松送给我的第三笔50万元,我连同自己的2万元一起合计52万元也交给了李*,让他存入尾号为966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黎*松送给我的前三笔150万元,我把122万元交给李*,全部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目前该房产在我和李*所生的孩子陈*名下。我考虑的是自己是公职人员,122万元金额较大与我实际收入不符,我怕钱存入自己账户会被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发现查处,另外当时我需要在广州买套房产给陈*,所以我把黎*松送我的122万元交给李*,让她存入以她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3、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证实:其中龙府工纪[2008]6号会议纪要显示,为推进县城农贸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于2月1日召开会议,会议要求于2月4日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市场建设的征地项目提请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并在春节前开始进入招拍挂程序;龙府工纪[2008]26号会议纪要显示,4月24日下午,陈冠芝主持召开县*******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县城农贸市场的土地征用、项目招拍挂程序等第一阶段工作已全部完成,龙门县彩龙公司的下属企业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法中标。

  4、陈冠芝指认银行流水,证实:陈冠芝收到黎*松的受贿款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2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李*,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支付500000元,于2008年9月20日支付220000元,于2008年10月8日支付520000元(该笔款中的20000元是陈冠芝自己的),陈冠芝对上述银行流水进行了指认。

  5、广州市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证实: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登记字号:11登记13943**,合同编号:2008090280**,登记人陈*)房款总额人民币1273992元。

  (二)2008年1月至2012年底,陈冠芝担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分管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县工商联)工作期间,因龙门县********属县工商联下属单位,与县工商联合署办公,陈冠芝在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招录工作人员时,为黎*松的亲友钟*文、林*雁、杨*姿等人进入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提供帮助,共收受黎*松11.5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黎*松的证言:2007年底至2009年底期间,我的司机钟*文、林*雁在招聘进入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事业编工作时受到陈冠芝阻拦,陈冠芝向我索要10万元,才同意上述二人编入事业单位。

  2007年底的一天,当时龙门县工商联招聘工勤人员,我的司机钟*文想去应聘,当时龙门县人事局和编办相关部门都已经同意办理入职手续,陈冠芝知道此事后就到人事部门去闹,他说他是统战部长,是工商联的主管单位,没有他的同意,不能随便同意安排人进工商联工作。后来人事部门只能把钟*文的人事材料交给陈冠芝,让陈冠芝作为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人事档案送给陈冠芝后,一直拖延没有办理。后来我没有办法,只能找到陈冠芝希望他尽快办理这件事情。陈冠芝当时说现在要拿到正式的编制不容易,需要费用疏通关系,他向我提出要5万元,我答应他了。后来我准备好钱后用印有我公司商标的纸袋包好联系陈冠芝,陈冠芝与我相约在龙城街道的西林河堤边上(在他居住地常委楼附近)等他,然后我开车(我驾驶的是凌志牌越野车,车牌是粤港两地的车牌,车身为白色,车牌号:粤ZP498澳)去到约定地点等他,过了几分钟,他走到我停车的位置,我下车将提前准备好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交给陈冠芝手上,并对他说请他解决钟*文入职事业单位的事情,陈冠芝收下钱后对我说放心吧他会处理妥当的。我们各自离开,最终我司机钟*文也顺利安排在龙门县工商联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性质属于事业编。2009年3月底一天,我表弟的妻子林*雁希望去工商联工作。我知道要进工商联工作,无论条件多么符合,但没有陈冠芝的同意是没有办法调进去的,所以这次我就直接找到陈冠芝,告诉他我有一个亲戚想进工商联工作,陈冠芝也向我提出要5万元,我也答应了他,后来我按照帮钟*文的方式,在龙城街道西林河边把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交给了陈冠芝,陈冠芝收下了,没过多久林*雁就入职了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这个事业单位,性质属于事业编。大概是在2011年下半年,具体哪一天我也记不清,我公司下属张*平的妻子杨*姿通过招考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事业编岗位,符合招录条件,但陈冠芝不同意。张*平知道我和陈冠芝比较熟,就来找我。我就单独约陈冠芝去到我在星晖家园售楼部的办公室,将张*平家庭困难的情况向陈冠芝反映。当时张*平手头上只有1.5万元,我就将张*平给我的1.5万元以“文件”的名义拿给陈冠芝,后他同意了杨*姿入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陈冠芝也知道我同事托我送的“文件”就是指1.5万元人民币,他收下钱后,我们闲聊几句就走了。之后杨*姿就入职了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这个事业单位,性质属于事业编人员。送钱给陈冠芝是因为他在我亲友进工商联事业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对我的亲友进行刁难,为了让我亲友能顺利办好相关手续,在陈冠芝提出向我要钱的时候,我也不敢得罪他,只能送钱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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