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林楠特
为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不仅会误导投资者,损害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加以清除。而清除这一“毒瘤”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以零容忍态度,让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形成“不敢造假”的震慑效应。
为严惩财务造假行为,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立法,修订后的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大幅提高了相关违法犯罪的成本。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工作,制定多个文件,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畅通行刑衔接机制,通过“惩首恶”“追帮凶”等举措,强力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
需要看到,财务造假犯罪层级多、链条长、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而追责问题往往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打得“准”才能打得“疼”,这就需要对相关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依法精准区分责任,以实现有力打击。最高检有关部门发布的这份解答,围绕立案标准、追诉链条的尺度、涉案人员的分层分类处理等问题给出了详细指引,既有助于检察机关依法精准有效打击财务造假犯罪,也有利于提高行刑衔接效率,全链条追诉造假行为责任人员及组织。
诚信是市场的基石。财务真实性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清除财务造假“毒瘤”,需要各有关方面坚持“严”的主基调,进一步联动配合,以合力形成威力,让造假者感到痛、让有意造假者打消念头,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王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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