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原告的劳务款诉请。
2020年9月,王某班组拿到甲公司承包的某广场项目外架劳务工程,随后带领11名工人按约进行劳务作业。2021年9月工程完工。后经多次催要劳务款,甲公司一直推脱拒付。最终,甲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与王某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单,但张某并未在该结算单上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亦未将该结算单交给王某,王某只能用手机对该结算单进行拍照留证。之后,因劳务款支付问题,王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认可张某系公司该项目经理,且张某在公司项目部向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签名,能够证明甲公司认可张某的项目经理身份,王某据此认为张某能够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而王某所持结算单的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在形式上虽有瑕疵,但王某庭审中关于甲公司推脱结算、其未争取到张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更未取得结算单原件的陈述符合诉讼能力有限的真实情况。
法院认为,王某所持结算单照片证据记载内容与双方记录的记工表及施工细节相吻合,且王某已对该证据作出合理解释,而甲公司不能推翻该证据,故该未签字捺印的结算单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法院遂判决甲公司支付王某班组14万余元劳务款。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证据是法官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和核心,具备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能力有限者证据收集能力较弱且留存证据意识不足,经常会出现具备合法性但形式存在瑕疵、当事人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真实或虚假的证据,此类证据即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有缺陷或证明力有待论证的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该证据能否得到补正。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即对瑕疵证据的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补充,主要是补正证据来源不清晰和证据形式不完整、不完善,以挽救该证据或进一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若该证据能得到事后补正,则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其次,对该证据能否作出符合正常逻辑的合理解释。如瑕疵证据不具备补正的条件,应考虑能否对于瑕疵证据作出合理解释,即能否解释该瑕疵的形成原因及该瑕疵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最后,瑕疵证据的审查应谨慎。对瑕疵证据证明力的确认或排除应严格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充分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科技手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分析具体情况,判断该证据对事实是否具备证明力,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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