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7|来源:本站|
本网讯 近日,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造成行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受害人刘某的 6 名近亲属赔付共计 104.6 万余元,及时弥补了受害家庭的经济与精神损失。
事故回放:两车先后肇事,行人医治 208 天后离世
2024 年 1 月 8 日傍晚 6 时 10 分许,涉县涉左线中原村路段发生一起连锁交通事故。孙某科驾驶冀 D1J013 / 冀 DR6 挂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先将行人刘某撞倒;紧随其后,梁某成驾驶的冀 DBK 小型轿车同向驶过,又对倒地的刘某造成碾压。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紧急送往涉县医院抢救,诊断结果显示其全身多处严重损伤 —— 包括失血性休克、左股骨干骨折、颅内出血、多根肋骨骨折及肺挫伤等,后续住院治疗长达 208 天。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救治,刘某仍因伤情过重,于 2024 年 8 月 3 日不幸去世,期间累计产生医疗费 34.02 万余元。
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涉县大队调查,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刘某无责任。
庭审交锋:保险公司提三项抗辩,法院逐一依法驳回
事故后,刘某的父亲刘某堂、妻子张某及四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孙某、涉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孙某科车辆挂靠公司)、梁某、车辆所有人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08.11 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针对赔偿诉求提出三项抗辩:一是认为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是主张孙某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赔付;三是质疑刘某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并拒绝承担案件诉讼费。
对此,法院结合举证质证证据逐一回应:
误工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事实依据应支持。经查,刘某生前在涉县某公司任保安,月工资 2500.83 元,有稳定收入来源,法院据此核算支持误工费 1.73 万余元;其父亲刘某堂年事已高且仅育有一子一女,被扶养人生活费 7.33 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均应纳入赔偿范围。精神抚慰金与因果关系证据明确应认定。刘某因事故导致全身多器官损伤,住院期间病情持续恶化,住院病历及法院调查均能证明“死亡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事故给受害家庭造成严重精神创伤,法院依法支持精神抚慰金 5万元。
判决结果:百万赔偿由保险赔付,10 日内付至指定账户
法院进一步查明,孙某的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主车 100 万元 + 挂车 10 万元),梁某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300 万元,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保险公司已提前垫付两车交强险医疗费共计3.6万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对受害人损失分类核定:医疗费用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总计 35.48 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 3.6 万元,剩余 31.88 万余元。死亡伤残类(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 72.81 万余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 36 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 68.68 万余元;上述两笔款项合计 104.68 万余元,需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法院同时明确,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 15 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意义:明确责任边界,凸显保险与法律双重保障
该案原告代理人邯郸市天平法律所张主任对本案的意义讲到,此次判决不仅厘清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更凸显了机动车保险的风险兜底作用 —— 通过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 “组合赔付”,既让受害家庭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也减轻了肇事方的赔偿压力。在此提醒,驾驶员驾车时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遇行人务必减速避让;车主应按规定足额投保保险,为自身与他人安全筑牢 “防护网”。若不幸发生事故,双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协商无果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与社会公平。【万合法律网】(杨伟峰 白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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