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中国长安网

万合法律网
Wanhe Legal Network Platform

公告栏

“内蒙古刘素琴案”进展: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拟向自治区高院申诉

2024-01-06|来源:赤焰新闻|

    分享到: 
  • 二维码

|字体:

2024
01/06
24268次
来源:
赤焰新闻

手机查看
二维码

#赤焰即时#(撰文 张喜斌)近日,赤焰新闻独家获悉,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刘素琴案”迎来新进展:刘素琴的再审申诉于2023年11月9日被呼伦贝尔中级法院驳回后,家属正准备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起再审申诉。


2019年6月,刘素琴等人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刘素琴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素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案件迎来二审,刘素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中,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的9个罪名,去掉了4个罪名,保留了5个罪名。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素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此外,刘素琴案的再审申诉已于2023年11月9日被呼伦贝尔中级法院驳回。


刘素琴


此前“内蒙古刘素琴案”再审申诉被驳回


近日,赤焰新闻独家获悉,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刘素琴案”迎来新进展:刘素琴家属正准备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起再审申诉。


此外,刘素琴实际控制的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等机构的两起行政诉讼案也已于2023年11月、12月分别开庭审理。目前,两个案子仍在审理中。


此前,2023年11月9日,呼伦贝尔中级法院作出(2023)内07刑申6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刘素琴再审申诉。


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你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你的申诉请求。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据媒体报道,刘素琴生于1961年,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人,曾任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6月19日,刘素琴等人被刑事拘留。


当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刘素琴案指定通辽市公安局异地管辖,通辽市公安机关以涉黑进行侦查。


涉9项罪名,一审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据内蒙古晨报报道,2020年9月7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刘素琴、刘长征等10人涉黑罪名成立。


刘素琴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


随后,多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将本案指定管辖至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


二审改判10年6个月,去掉涉黑等4个罪名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3年3月20日上午,内蒙古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呼伦贝尔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刘素琴犯诈骗罪,犯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上诉人刘长征犯敲诈勒索罪,犯逃税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刘会员(刘素琴哥哥)等8人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刘素琴的9个罪名中,去掉了4个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保留了5个罪名(诈骗罪,逃税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素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刘长征、刘会员、付伶俐、刘勇、李树勤,原审被告人王晓东、卢俊义、刘忠、塔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不足。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责任编辑:万合法律网】

常用链接

万合法律网综合赋能平台-全国法律信息直通交互平台-中国法制资讯权威门户网站-24小时发布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2021035797号-1 公安部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602104177号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编号:(京)字第24029号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编号:ISC2022090188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04FWEK2F

官方网址:https://www.whflw.com

电话(传真):010 - 53685798 / 监督电话:15811032228

本站投稿邮箱:wanheflw@126.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

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万合法律网微博

  • 关注万合法律网
  • 本站兼容IE6及以下版本浏览器,建议您采用1920x1080及以上分辨率访问本网站! Copyright © 2024 万合法律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