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3|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人们去外地旅游或者出差时,租赁车辆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因租赁车辆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租赁房车使用半天后退还引发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张某退还朱某汽车租赁费16588元。
2022年6月,朱某通过网络平台与张某联系商量车辆租赁事宜,并支付张某定金6888元。2022年7月12日,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日300元,共计18000元,押金10000元。租赁期限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双方验车、签订合同后,朱某支付张某20000元。朱某取车后驾驶车辆外出,不过半天时间,朱某便以空调制冷效果不好为由将车辆送还,张某接收车辆。后朱某要求张某退还款项。2022年8月,张某退还朱某10000元,之后双方因剩余款项发生纠纷。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张某接收定金,朱某查验车辆接收车辆,并按约定支付张某20000元,双方已开始履行合同。朱某行驶一段时间后,以空调制冷效果不好为由交还车辆,张某接收车辆。双方解除合同后权利义务终止。朱某要求退还费用,张某已退还10000元,剩余16888元,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及合同每日300元租金的约定,张某应退还朱某16588元。综合以上,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退还朱某汽车租赁费16588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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