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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2024-06-1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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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为人民司法,强化诉源治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重大意义

  1.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职能,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前移,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能动履职、强化诉源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

  2.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有机衔接,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是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于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

  3.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

  4.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防患于未然。

  6.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把握工作原则

  7.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每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将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理念贯穿在案件办理及案后延伸工作的全过程。

  8.坚持德法共治原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牢固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对未成年子女人格、情感、安全利益的保护,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9.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立足于预防和解决司法实践暴露出的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怠于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漠视、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导致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伤害或者违法犯罪等问题,认真部署、推进工作。

  10.坚持能动履职原则。强化诉源治理,深挖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案件成因,溯源而治,将预防和矫治工作向前延伸,推进司法保护与其他五大保护融合发力。

  11.坚持因案制宜原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当事人听得懂、能接受的语言,以便捷的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讲清楚法律、道理,讲明白利害、后果,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推进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突出工作重点

  12.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应当依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托真实案例向离婚案件当事人提示和强调下列内容: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缺失父母的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会受到影响,严重时可能遭受侵害或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4)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等义务,相互协商配合,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双方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13.所选案例既可以体现当事人妥善处理离婚事宜后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积极效果,也可以揭示离婚后家庭关爱缺失、教育不到位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的消极后果,以及阐释当事人未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灵活开展工作

  14.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示”内容。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

  15.在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也可以参照离婚案件,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16.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强化沟通协调和工作宣传,推动辖区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关爱未成年人精神贯彻落实到相关工作中。

【责任编辑:万合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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