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9|来源:人民法院报|
许多家长携儿童乘车时,会选择将其抱在怀里,或是让其单独乘坐。若遇车祸致孩子受伤,责任该谁承担?近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汤某承担80%的责任、原告樊某的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因汤某驾驶车辆系机动车,依法首先由汤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樊某赔偿伤残类损失、医疗费用类损失合计54440元;剩余损失9804元由汤某按照8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7843元。
2022年9月8日,汤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汽车刹车导致后座的周某因惯性往前冲,怀中所抱幼儿樊某受伤。樊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2天。事故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汤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且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樊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和同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对婴幼儿乘车未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对樊某的损伤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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