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5|来源:中华儿女报刊社—中华儿女聚焦|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天台山一村民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称,天台山村支部书记卢某生违法侵占耕地建砖窑厂、搅拌站。被举报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三次批示责成调查处理,然而时至今日,村支书卢某生仍然侵占100余亩耕地拒不退还,地上违法建筑物拒不拆除。
村民称,2009年,村支书卢某生未办理任何占地手续,侵占村里耕地200余亩,私建一砖窑厂,用以生产粘土砖。2011年又在同一块地上建了一个搅拌站,同样未办理任何占地手续。2020年开始村民将村支书卢某生非法侵占耕地200余亩的违法事实举报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2月8日三次作出批示,责令调查处理,然而,村支书卢某生阳奉阴违,仅退还耕地100余亩,拆除违法建筑6亩左右,还有100余亩被占耕地拒不退还。现在5年过去了,村支书卢某生的搅拌站仍然侵占着100余亩耕地用于生产水泥浆,至今仍未拆除。
村民还反映,村支书卢某生于2017年3月利用职权在贸易街东头无任何占地手续,占用村民耕地2亩,非法建设楼房5层、80余间用于对外出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就达到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作出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对村支书卢某生非法占地达100余亩的搅拌站和在贸易街非法建的五层楼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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