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筑物倒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由案涉房屋的房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清赔偿原告王某德各项损失14360.91元。
原告王某德与被告王某清系同村人。王某清携一家老小在外务工多年,老家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中间系案外人王某生的水泥板空坪。2023年9月3日下午,王某德在王某生的空坪地上(距离王某清的房屋大概3、4米远处)投喂鸡食时,王某清的房屋墙体突然倒塌将原告砸伤。原告伤后被送至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7822.0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该案先后经龙旺村村委会及法院组织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及财产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中,案涉倒塌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但被告王某清承认系自己所有,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负有对所属房屋及时管理维护和风险管控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清及其家人长期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被告对房屋的疏于管理与原告被砸伤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清辩称,房屋倒塌的位置仅在自己房子里面及旁边的地基上,以原告不应走到被告家的地方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根据事发当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原告的陈述,房屋倒塌时原告王某德在距离被告房屋大约3、4米处,系案外人王某生的空坪。该空坪及被告房屋外的地基均属于开放区域,并未设置围栏或者警示标志禁止他人踏入。被告的房屋也未标记为危房。原告王某德客观上不能预见房屋倒塌的风险,原告进入事发地即王某生的空坪并无不妥之处,原告的行为不能减轻或减免被告的责任,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某清应对原告王某德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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