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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一出租车司机利用拐弯让直行规则3年制造56起交通事故

2024-01-23|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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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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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案,维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向56名受害人退赔赃款103855.92元;禁止被告人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出租车驾驶员职业五年。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从丁某处购得出租车,独自驾驶该车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范围内营运。然而,仅仅3年多的时间,刘某利用拐弯让直行“路权优先”驾驶原则,先后故意制造56起交通事故。在这些事故中,刘某均无责任,对方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在对克拉玛依各保险公司走访过程中,发现刘某如此高频的反常情况,展开细致调查。2023年1月,刘某因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7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克拉玛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驾驶出租车的3年多时间里,利用道路交通法规中的拐弯让直行这一“路权优先”原则,先后趁56名被害人的车辆欲变道、转弯、掉头时故意不减速或加速,造成对方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变道剐蹭车辆的假象,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中只能凭借现场状况认定受害人违反让行原则、变道应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先后获得被害人“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费用10万余元。

  证据显示,刘某在交警部门处理或被害人快速“赔偿”后,自己购买汽车配件到私人修理厂简单维修或几次事故后再维修。故被告人刘某不仅有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还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驾驶出租车多次制造“交通事故”危害正常的交通秩序,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克拉玛依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车驾驶员作为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群体,肩负着将乘客安全送达的责任和使命。从市民的角度来看,在正常的驾车行驶中,驾驶员只要注意与前后车辆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警示标志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变道。而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却利用自己熟悉交通法规,趁行驶在其附近的其他车辆超车、变道、转弯、掉头时,不减速或加速而故意剐蹭对方车辆,先后制造56起“交通事故”,并对受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交通事故”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将上述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按过失或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调处,认定受害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而获取赔款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漠视对方车辆驾驶和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及人身健康,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差,故法院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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