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9|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朋友之间适当开玩笑,可以活跃气氛,拉近彼此关系。但是玩笑一旦过度,就会变成恶作剧,引起对方不适,甚至可能侵害名誉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表情包“开玩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最终判决被告删除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韦先生和袁先生通过加入单身微信群相识,线下多次参加群主组织的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双方较为熟悉。
某日,袁先生将微信朋友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并配调侃文字,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你等着接律师函吧”“不是开玩笑的”等信息。
后因对方无视其反对和制止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法院。
韦先生认为,袁先生编辑其肖像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调侃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其个人形象,自己无法接受,并已经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则辩称,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韦先生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且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调侃文字;被告称系朋友间开玩笑,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袁先生限期将内含原告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韦先生书面道歉。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涉案微信群已解散,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副庭长金宇杰表示,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不得被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和诽谤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是否造成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特别提醒社会大众,开玩笑要把握一个“度”字。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此外,一旦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易遭受侵害,其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侵权人应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明确提出异议后,却仍然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影响,既失去了友情,也涉及侵权,实属不当。(□本社记者 侯劲松 □通讯员 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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