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来源:万合法律网|
家住邯郸市某县的刘建(化名)一边哭着,一边说着,我的妻子冯小红(化名)是孕妇,预产期在2024年4月14日,我们给孩子做过B超,B超单上显示孩子是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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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签名未让患者本人签名
2024年3月29日,我妻子冯小红在未通知我们家属的情况下,被一名叫张东(化名)的人带到某医院生孩子,由于我妻子有智力三级障碍疾病,到医院后填写住院单时,医院本应该询问我妻子基本情况,并让我妻子签名按手印,但医院却让陪同人员以我妻子丈夫的名义在住院单上进行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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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者委托授权内容为签订一切知情同意书
2024年3月29日22时,医院出具了一份格式授权委托书,让我妻子冯小红(化名)授权给张东(化名),内容为:本人在住院期间,有关病情的告知以及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需要签署的“一切知情同意书”,本人郑重委托由张东(化名)作为我的代理人,代为行使住院期间的知情同意书,并履行相关的签字手续,全权代表本人签字,被委托人的签字视同本人的签字。委托书的下边有张东(化名)和医生王某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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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生儿剖腹产出生
3月29日晚上22点冯小红进入产房进行分娩,医院让张东(化名)在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直到30日凌晨1点,医院又要求张东(化名)在谈话记录上签名,张东(化名)在谈话记录上写道:拒绝,要求阴道分娩,医生王某某在该谈话记录上进行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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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凌晨2点10分,医院让张东(化名)在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要求进行剖腹产,后张东(化名)签名同意。凌晨2点30分,冯小红顺利产一男孩,体重约7.5斤。
四、医院将新生儿的生命权交给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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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凌晨4点30分,医院称:“根据新生儿目前情况,建议积极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或转我院儿科进一步治疗,与新生儿父亲及其家属多次沟通,劝说无效,其父亲及家属拒绝转上级医院及我院儿科继续治疗,并要求放弃新生儿进一步救治,并对新生儿因此失去的最佳救治机会导致的新生儿死亡等后果不做追究,并签字”。张东(化名)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拒绝转上级医院儿科,放弃医院救治新生儿,不做追究后果自负。后张东(化名)的父母以新生儿家属的身份在该谈话记录上进行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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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化名)既不是冯小红的丈夫,又不是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更不是新生儿的父亲,其父母更不是新生儿和冯小红的家属,凭什么来签署意见,放弃对新生儿进一步的救治?医院为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认定张东(化名)就是新生儿的父亲,进而让张东(化名)来决定新生儿的生死?张东作为社会人员,拒绝新生儿转院治疗,放弃新生儿的救治,这明显就是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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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张东又是何许人也?新生儿的生死到底如何?请关注系列报道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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